从武装押运产生伊始,对其安全监管便受到高度重视,其主要原因有三:一是武装押运服务对象主要为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在我国经济体制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金融安全关系国计民生与社会稳定,而武装押运又是与金融安全关系最密切、接触最频繁的行业,是金融机构安全正常运行的主要保障。二是武装押运主要防护工具是枪支。在我国,枪支属严管严控器具,一般来说,公务用枪主体大体分两类:一类是警务系统公务人员,主要是公安机关、国安机关、司法机关等部门的警察;一类是武装守护、押运系统从业人员,包括国家重要的军工、金融、仓储、科研单位的武装守护押运人员。武装押运公务用枪的使用范围很窄,且对持枪机构及持枪人员审查十分严格。武装押运实现社会化后,执行武装押运任务的押运员一般由保安公司对外公开招聘,人员构成要复杂得多,在此情况下,对武装押运监管的力度和重视程度则需更高,以防止涉枪事故发生。三是武装押运的对象是现金、贵金属、重要空白凭证等贵重物品,目标价值大,容易受不法侵害,防范风险高,有力的监管措施,有利于从内部弥补安防漏洞,构建严密的安防体系。因此,在武装押运业专业化不断提高、社会治安形势日益复杂的趋势下,建立系统的监管体系十分重要。
建立武装押运监管体系的重要性
武装押运行业经过二十多年发展,如今已成蓬勃之势,已从—项新兴业务逐渐发展成众多保安服务公司的支柱产业。相比行业发展初期,如今其面临的形势更为复杂,某些地区武装押运公司从业人员数量及枪支持有量已接近公安机关。因此,加强对武装押运行业的监管力度、完善监管制度、扩展监管主体范围、建立监管体系十分必要,也十分紧迫。
一、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使社会形势更为复杂多变,武装押运面临的治安形势日益严峻。首先,我国金融行业扩展速度有目共睹,中、农、工、建儿大银行业务呈儿何式增长,其他商业银行、地方银行也遍地开花,共同享受经济增长带来的这场盛筵。不断扩张伴随而来的就是风险的陡增,防范深度和广度有了明显变化,防范难度更大,对承担金融押运安全的保安公司要求就更为苛刻。除武装押运企业通过自身建没提高防范能力外,外部监管比以前任何时期都显得重要。其次,经济的发展使市场利益主体呈多元化趋势,在以市场为主导的发展过程中,人们为追逐利益最大化,不惜铤而走险,社会治安体系受到严峻考验,而金融系统是资金集散地,最容易成为利益追求者的目标。
二、新技术的发展,使犯罪手段更为先进.为现有监管主体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侵犯金融系统的作案手段已由传统单一的直接盗窃、抢劫变为更隐蔽的高科技犯罪。通过网络技术手段实施的犯罪事前难于预防、事发难于追踪、查找线索。新型犯罪模式的出现,不仅要求武装押运公可不断提高自身技术防范手段,更需要广泛的监管主体,如金融业本身、公安机关及专业技术防范机构提供专业的技术支持,构建共同的监管体系。
三、行业保密性降低,行业风险暴露更为明显,为监管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在守押运社会化之前,武装押运工作主要由银行员工或经济民警来承担,外界对其知之甚少,行业保密性强。守押社会化初期,由于业务量相对较小,信息传播手段不发达,社会舆论对武装押运宣传较少,整个武装押运行业的神秘而纱尚未被揭开,行业保密性仍未受到影响。近年来,网络传播渠道多,微博、微信等即时通汛工具的出现和迅猛发展,使武装押运行业被更多人所熟知。加之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保安服务公司对自身宣传力度加大,知名度的提高必然伴随保密性的降低,越来越多人对武装押运的线路、操作流程了如指掌。再者,武装押运从业人员由保安公司自行招聘,属合同制员工,基于现阶段行业的社会认同感与待遇均不高,人员流动性大,大量知悉押运内部情况的离职押
武装押运监管体系的构建设想
一、监管主体多元化。公安机关的行政监管是武装押运监管最重要、最直接的主体。依据公安机关职权,其监管重心主要放在对武装押运公司成立资质的审批、经营活动和注销等涉及企业运营各环节的监督、从业人员资质监督、枪支弹药的管理工作的监督等。公安机关的监督是最广泛的监管,并贯穿于武装押运公司存续和发展过程的始终。
武装押运企业自身的监管,是促进监管主体体系建立并良性发展的内因。内因是根本,武装押运企业只有强练内功,提高自身风险防控能力,构建适合自身企业特点的监管体系,才能从根本上防范风险的发生。自身监管体系的建立主要包括建立独立的监管机构、制定切实有效的内控制度和风险防控应急方案、对监督机构自身的监督、对离职人员的跟踪管理等方面。,总之,自身监管要与武装押运企业规模、经营实际、所处地域特点相适应,实事求是,不可搞“一刀切”。
客户的专业化监管是武装押运监管主体体系构成的重要外部凶素。作为武装押运主要服务对象的金融机构对武装押运企业的监管非常专业且极具针对性.,我国武装押运起源于金融系统守押社会化,一系列管理制度、操作规程都来源于银行原来的规定。金融机构自身的不断发展为武装押运提供了大量业务资源,也对其服务质量提出了更高要求。从武装押运发展历程来看,正是金融机构监管力度的不断加强、监管内容的不断细化、监管手段的丰富多样,促进了守押风险防控能力的不断提升。金融机构对金融资金风险及安全漏洞的把控更为精准,使其监管措施有其针对性、也最立竿见影。可以说缺少金融机构的监管,武装押运企业在发展过程的摸索阶段将更为长久。
银监部门的间接监督是武装押运安全监管主体体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银监部门的间接监督主要通过两方面实现:一方面,通过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完成对武装押运业务服务范围、服务质量、服务价格的监督;另一方面,通过与公安机关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实现对武装押运企业运营风险、安全操作、从业人员资质的监督,从而保证武装押运工作安全进行。随着金融业不断发展,原属于金融机构开展的附属业务如清分、自动柜员机加钞维护工作、大堂经理业务等逐步有外包趋势,武装押运企业与金融机构越来越密不可分,银监部门对武装押运监管也大有从间接向直接转变的趋势。
社会力量的监督是对武装押运监管主体体系的有效完善。武装押运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每天穿梭于大街小巷的运钞车与社会群众发生着“亲密接触”,摩擦自然不可避免。武装押运最先被普通大众熟知并非由于其在安全保卫领域发挥的重要作用和威武的行业形象,而是押运人员执勤态度蛮横和运钞车驾驶员鸣着警笛、带着特权思想在城市中横冲直撞。究其原因,主要是社会监督机制不完善,押运人员在执勤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控制,群众监督渠道不畅通,有意见无处表达,造成押运员和普通群众双方对立和矛盾的激化,损害了武装押运行业形象。因此,完善社会力量的监督机制、畅通社会监督渠道、提高群众反映的押运违规事件处置效率和反馈速度、扩大社会力量监督范围是完善武装押运监管主体体系建设的题中之义,既有利于押运业务正规化、透明化发展,全方位发现并弥补安全漏洞,又有利于创造押运队伍与社会群众之间的和谐稳定关系,塑造押运队伍正面的社会形象。
车检部门对运钞车制定有针对性的检测制度为武装押运任务安全及时完成提供装备保障。目前,我国针对运钞车的检测没有特殊和独立的标准,车辆年检也采用的是一般车辆常规检验标准。基于勤务的特殊性,为保障押运任务安全、准时完成,应针对运钞车特性和相关规定,就车辆报废年限、制动系统检测、外检、防弹设施标准和使用程度、报废里程数制定一套系统且有针对性的检测标准,从而防止押运公司为节约成本,增加运钞车使用年限,降低防护等级,致使押运途中风险增加。
填补质监部门对武装押运防护装备的监管空白,加强押运队伍自身防护设备的安全性、规范性。防弹衣、防暴枪支与弹药虽规定有使用年限,但在实际使用过程中,由于缺乏监管,一些押运公司为节约成本,往往让装备超期服役。一旦发生安全事故,装备的防护能力必然受到影响,从而造成人员、财产损失。因此,为提高防护器具的安全性,通过质监部门对于武装押运装备从没计、制造、使用、检验、维修保养和报废程序进行严格监督,促使装备使用规范化,并联合枪支管理部门对装备使用机构进行定期检查,防止押运公司为节约成本人为延长防护设备使用期限,在利益面前忽视安全这一重要因素,杜绝在安全防范工作上的侥幸心理。
劳动监察部门对押运公司聘用员工的经常性监察是武装押运监管主体体系中促进队伍稳定的重要力量。押运行业由于起步晚,又是劳动力密集型行业,主要成本是人力成本。武装押运企业为节约成本,通常做法是通过对劳动者权益的侵害,如延长工作时问、不予购买社会保险等方法压缩开支。成本降低后,对外收取服务费价格相对较低,在市场竞争中,价格优势突显。基于市场份额与利润的强大引诱,一些企业不惜铤而走险,抱着产生劳动纠纷的人员毕竟是少数、即使败诉违法成本也相对较低的心态,将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当成利润增长的重要途径。事实证明,这种做法在人们维权意识日益强烈的今天已经行不通,个别地区已爆发了因劳动纠纷产生群体罢工事件,使整个押运任务陷入瘫痪。因此,劳动监察部门的经常性监察,一方面使押运人员合法利益得到保障,客观上促进了武装押运业的健康发展,是社会主义民生建设的题中之义;另一方面,对保持押运队伍稳定,避免保安服务公司采用损害押运员合法权益方式降低成本进行非法低价竞争,构建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有重要意义。
二、监管制度精细化。武装押运行业规定及其监管制度散见于《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及其它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迄今为止,尚未建立独立的武装押运行业法规与监管法规。随着押运行业不断壮大,改制的不断推进,押运服务范围持续扩大,专门的武装押运及监管法规的制定已迫在眉睫。一方面,可对从业人员的行为、勤务操作、押运企业的经营在法制程度上进行强制性规范,对武装押运行业标准进行立法构建,有利于押运行业健康稳定发展;另-方面,也有利于规范武装押运服务市场秩序,取缔目前存在的一些无押运资质企业靠打“擦边球”的方式变相从事武装押运业务,对违法违规经营进行精准打击,从源头上杜绝守护事故的发生。另外,监管法规的制定,可附于除行政机关以外的监管主体合法的监管职能,并在行使监管职能时有法可依,做出监管处罚时有理有据。
三、监管手段多样化。监管主体的确定与制度的完善,使监管体系在制度层面上的构建趋于合理,但整个监管体系不仅需要静态的制度,还需要动态的落实,才能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实实在在发挥监管作用,避免制度成为一纸空文。监管手段是监管体系发挥实际作用的重要举措,监管主体在法律法规所赋予的监管职责范围内,可采取一切有利于监管工作开展的措施,本着规范守押勤务、防范潜在风险的原则,全方位、多层次、创新性的运用和完善监管手段,并根据武装押运业务发展现状与社会科技发展水平,与时俱进的采用新技术、新方式、新平台来丰富监管措施,为制度的落实、行业的规范、安全风险防范工作的开展保驾护航。
四、监管工作常态化。武装押运工作有日常性、固定性、单调性与长期性的特点,从业人员日复一日从事单一工作,思想上容易麻痹大意,身体上容易疲乏放松,这两项往往是事故发生的温床,尤其在武装押运这一特殊行业,一个看似简单的操作规程若未按要求执行,造成的严重后果将不可估量。因此,在监管主体、制度、手段完善的前提下,还需要将监管工作常态化,借用监管主体的“外力”对武装押运从业人员随时监督,使其保持清醒的工作状态,让监管工作起到作用,约束武装押运工作按既定要求执行,避免安全隐患发生。
监管主体的多样性、丰富性和全面性是监管体系构建的首要任务。只有充分发挥各个监管主体特殊作用才能促进监管力度的持续提高和监管体系的健康稳定发展。监管制度的精细化(包括企业内部监管制度的建立、监管立法的进行、企业违规行业纠正与处罚措施的配套及监管结果与保安服务企业资质的挂钩等)是组成一个运转良好、作用突出的监管体系不可或缺的构成要素。监管手段的多样性能保证监管主体职能与监管制度自身不断完善并得到强制性落实,并适应社会发展,有利于遏制其滞后性。
监管工作并不只是落实上级文件要求,应付检查,而是一项长期而重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必须建立常态化的工作机制。基于武装押运经营业务与立法现状,监管体系的构建过程中一系列问题的解决与落实,还需广大同业人员进行深层次探索,以促使我国武装押运行业建立更完善的监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