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是最早出现保安人员的国家之一。伴随着法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法国保安业已成为比较成熟的行业,是当代社会经济生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在法国,与百姓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安全(如生命和财产安全、社会治安等)都是由国家公共力量(国家警察、国家宪兵和市政警察)负责保障,属于公共安全活动范畴;而接受各种客户委托提供监视、看管、资金运输以及人身保护等确保生命和财产安全的补充性服务的经济活动,则属于私人安全活动,从事这种经济活动的企业通常被称为“安全和人力监视私人企业”。
业务范畴
在法国,保安业是指提供以下3种类型服务的行业:提供人力监视或利用电子安全系统进行监视动产或不动产的看管以及在这些不动产中的人员安全服务;承担护送现金、首饰、贵重金属或者文件等任务;贴身警卫工作。
法国还存在另外一种保安力量,即企业内部安全部门工作人员。法律规定,法国国家铁路公司和巴黎独立运输公司为保护其自身利益,可设立内部安全部门,同时也明确了企业内部安全部门工作人员的从业要求、限制条件和职责等。
法国保安企业通常具备适合专业需求的技术和手段,训练有素的人力资源,其承担的主要任务是:预防危险、使负责的景点和场所给人以安全感、保护生命和财产安全、现场干预等。具体活动形式包括:人力监视、远程电子监视、干预活动、系统设置、近距离保护、资金运输、安全系统租赁经营和维护、文件护送、监查、安全问题咨询等。具体业务内容包括:建筑物、场所、景点的入口看管;巡逻和路线监视;人员往返检查和核查(接待、开关入口、检查姓名牌等);注意技术装备的运转隋况;控制各种不同的安全装置;发出警报,针对机能障碍、事件和报警进行干预活动等。服务对象包括:工业,如工厂、仓库、技术开发区等;第三产业,如办公室、总公司、行政管理处、公众服务部门、医疗和银行场所、公众接待机构和场所、高层建筑、某些大型活动,以及商店、商业中心、货物集散地、后勤中心等;敏感和战略场所,如核电站、炼油厂、被分列等级的场所、港口平台、航空港平台、铁路站台、军火库等。
法国保安行业有十几种工作岗位,其中最常见的有:保安员,职责是确保动产和不动产安全,以及与这些财产有直接或间接联系的人员的安全;火灾保安员,在要求使用适当手段进行外部救援的在编机构中承担火灾预防工作;远程电子监视操作员,任务是按照确定的指令保证接收信息和信息处理;防卫犬或看守犬的操控员,职责是利用人犬组合的专业技能保护人的生命和财产;干预型巡回警戒员,主要工作是乘车监视巡逻,预防破坏和容易探查的危险,如火灾或暴力闯入;防盗保安员,主要在从事销售活动的公众接待机构中参与监视工作,避免盗窃、侵害和破坏行为;贴身保镖,负责保护某一服务对象的身体和生命免受侵犯。
从业条件
法国对保安业的管理非常严格,法律对其从业条件和从业权限等均有明确规定,违反者将受到相应处罚。
在法国,开办私人保安企业首先要进行工商和社团登记,然后向省长(若在巴黎申请,则向巴黎治安行政长官)提出要求得到许可的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应包括工商登记号码,企业或机构地址、名称和章程,企业或机构的创办人、行政管理人员、经理、主管及雇员名单和身份,资本配置,以及在其他社团中占有的股份情况。上述内容如有修改、废止或增加,或者发生法人资本分配变化等情况,必须在—个月内向省长申报,或者向巴黎治安行政长官申报。在递交申请后获得省长颁发的许可证,企业或机构方可开始进行业务活动。
从事保安业活动的人员必须是法国公民或者是欧盟及欧洲经济区域协议成员国的侨民,无犯罪记录,未从事法国行政法院政令列举的与从事保安活动不相容的活动,也未从事私人调查活动,品行良好,拥有行政法院政令规定的职业能力和职业资格。法律许可设立内部安全部门的企业,其保安人员也应满足这些要求。
法国内政部规定,从2009年3月7日起,从事监视、看管、资金运输和保镖活动的雇员必须向省长申请职业证。为此,各省政府开始颁发非物质化职业证,所有保安员(已经被雇用的或未来的谋职者)必须向其所居住的行政区省政府申请。该申请经查核后,省政府发给申请人一个具有唯一性的个人注册号——职业证号,该号码在整个法国领土上均有效。在更换住所或者雇主的情况下,职业证继续有效。
在法国,职业证卡通常由职业协会或联合会性质的组织制定和发放。这些联合会性质的职业证卡一般包括持卡人的姓名、地址、身份照片、从事的职业以及发证机构等内容。
教育培训
法国政府就业管理部门十分重视对保安从业者的职业培训及规范管理工作,敦促立法机关不断补充和完善相应的法规,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保安从业者必须通过职业能力教育和培训,在就业前证明其职业能力和职业资格。而对于已经开始职业活动的人员,为适应行业发展需要,还要不断接受在职培训,以提高职业能力。
2003年3月18日,第2003-239号法律首次规定私人安全企业领导人员和雇员在就业前应事先具有职业能力。为实施该法律,法国政府颁布了多项政令对就业前必须具备的职业能力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其中,第2005-1122号政令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从事私人安全活动的企业雇员必须事先证明其职业能力。
目前,法国有三类证书可以证明上述人员就业前的职业能力。第一类: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RNCP)中登记的专业证书,包括:国民教育职业能力证书(CAP);劳动部安全防范员(AFPA)证书;由培洲机构提供的证书,如Formaplus3B和NCO等培训机构提交的5级证书。第二类:经内政部行政决定批准的按照相关活动的职业类别确定的职业资格证书,即人力监视安全防范人员职业资格证书(CQP-APS)。第三类:欧盟成员国或欧洲经济区域协议成员国承认的证书。
上述三类证书中,前两类或是通过国家高等教育方式获取,或者在省政府当局或国家私人安全企业职业培训和就业对等委员会(CPNEFP)批准的各培训中心(如AFPA、NCO等)、培训机构接受培训,经考试合格而获取,这些培训机构既有私立,也有公立。
法国企业培训有两大特点:一是国家规定职工每年必须有一定的在职带薪免费学习期限,二是职业学校争取的培训经费同其招收的企业员工挂钩。这使得职业学校不得不同企业紧密联系,并确保为企业提供高质量的教育服务。
监督管理
在法国,保安业主要由各省的省长(或巴黎治安行政长官)直接管理。法律规定,该行业的从业许可证和培训许可证均由省长颁发。国家警察分局长和国家宪兵队军官以行政主管当局的名义对保安行业活动进行监督。
上述警务人员可调阅私人保安企业的有关资料,传唤当事人,收集必要的情报和证据;可在场地占用者或者其代表在场的情况下,进入通常进行上述活动的场所检查,并将就检查结果起草报告,将副本转交当事企业或机构领导人员,将报告正本提交给省长或巴黎治安行政长官。
另外,法国的私人安全活动主要受两类文件规定的制约:一是法律和政府规章,二是全国性集体协议。
法律主要包括:规范监视、看管和资金运输的私人安全活动的第83-629号法律、关于国内安全的第2003-239号法律等。政令主要包括:关于监视、看管、资金运输和人员保护企业的标志、人员制服、文件和装备使用的第86-1099号政令,关于企业内部安全部门保安员的武器装备规定,关于从事监视、看管、资金运输、人身保护活动的企业领导人员和雇员职业能力的第2005-1122号政令,关于私人调查事务所领导人员职业资格和雇员职业能力的第2005-1123号政令等。行政决定主要包括:关于航空港安全活动特殊职业资格证书许可证的行政决定、关于3年有效的警犬操控员职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行政决定等。
法国保安企业除了要遵守相关法律、政令和行政决定等规定外,还必须符合全国安全防范企业集体协议的要求。全国性集体协议是一个行业的相关组织共同签署并遵守的一整套职业协定,是一种行业自律方式。法国劳动部针对法国领土内所有企业颁布的一些行政决定就涉及这些协定。
全国性安全防范企业集体协议是1985年2月15日由全国私人安全企业联合会(SNES)以整个行业的名义与代表该领域雇员的主要社会合作者协商后签署的。该协议经1985年7月25日行政决定扩展后,公布于1985年7月30日政府公报,于1985年8月1日生效。此后,该集体协议在上述代表性合作者之间,通过各种对等协议加以修订,使其适应新的需求并补充完善;依据劳动部的行政决定进行扩展,并在政府公报上公布。
行业自律
为保障保安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利益,法国保安行业中成立了分别代表雇主和雇员利益的许多协会和联合会,如全国私人安全企业联合会、安全企业全国雇主联合会、全国远程安全经营者工会、私人安全企业联盟、全国安全和防护专业人员工会、全国安全防范和附属机构行业联合会、从事航空和航空港安全活动的安全企业职业工会等。其中在整个保安行业中起着非常重要作用的是全国私人安全企业联合会。
全国私人安全企业联合会是1992年由两个雇主组织合并而成的,其使命是保护安全和人力监视私人企业的行业利益,促进行业的发展。它有150家企业会员,750家会员机构(共计5万雇员)遍布法国各地,依靠从小型企业到大型集团的各种规模企业,形成了提供私人安全服务的企业网络。
该联合会是雇员工会组织特别承认的,与公共权力机关、各部委(特别是内政部和社会事务部)、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相关技术组织之间享有特权的职业对话者。多年来,该组织在保安行业法规的制定和修改过程中,一直担当着综合业界意见的角色。它是行业自律性文件——全国安全防范企业集体协议的主要签署方,从保安员的工资水准、教育培训、劳动时间和生活保障等各个方面为整个保安业活动确立了统一的行为准则。作为企业主联合会,全国私人安全企业联合会为其会员企业提供便于改善其行业活动的工具和信息等全面服务,促进行业职业化和提高行业价值也是其日常活动之一,同时它还编制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预测行业变化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