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在我很小的时候,父亲因公伤去世,母亲也没有像样的工作。家里一直享受低保。今年下半年,18岁的我刚刚在北京找了一份保安的工作,弟弟在老家山东也找到了工作,都有了一定的经济收入,那么我母亲是不是就不能再享受低保了?谢谢。
保安员王建平
2016年5月30日
王建平:
你好。
首先祝贺你和令弟都找到了工作,走上了自食其力的道路。
根据我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这里所指的收入,包括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者抚养赞,不包括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
因此,你们家的人均收入就是令堂和令弟两个人收入的平均值,国家因令尊公伤去世给予的抚恤金等不应计算在内。同时,你自己因为生活在北京,不在“共同生活”范围内;且“刚刚”找到工作,收入水平不高,赡养能力有限。就这个问题而言,你的收入可以不计入家庭收入。那么,如果令堂和令弟收入的平场值仍低予你们老家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话,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认可后,你们家仍然可以享受低保。
在低保这个问题上,国家坚持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你和令弟都处予风华正茂的年龄,应该利用现在的时间,努力工作,好好学习,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改善家庭生活水平。
祝你们幸福。(得安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