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人员的职责
1、保护工厂和员工的财产安全与人身安全,维护工厂内的正常秩序;
2、保护工厂内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或者灾害事故现场,并维护现场秩序;
3、把违法犯罪嫌疑人员扭送公安机关或治安办;
4、做好工厂内的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治安、防灾害事故等安全防范工作。
保安人员的权限
1、对刑事案件等现行违法犯罪人员,有权抓获并扭送公安机关;
2、对发生在工厂内的刑事、治安案件,有权保卫现场,保护证据,维护现场秩序以及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情况,但无现场勘查的能力;
3、 依照本工厂的规章制度规定,劝阻或制止未经许可的进入工厂内的人员、车辆;
4、对出入工厂内的人员,车辆及其所携带、装载的物品,按要求进行验证检查,但无人身检查权;
5、进行工厂内安全防范检查,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6、遇到有违法犯罪人员不服制止,甚至行凶、报复的,可采取正当防卫,但不得涉及无辜人员或不当防卫;
7、 对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和管制刀具的可疑人员有权进行盘查、监视,并报告当地公安局或相关部门处理;
8、对有违反厂纪厂规行为的人,进行劝阻、制止和批评教育;
9、制止工厂内的违法犯罪的行为;
10、对有违法犯罪的嫌疑人,可以监视,并向公安机关或治安办报告。但无侦查、扣押、搜查的权利;
11、监督进出厂员工配戴厂证。
保安人员禁止从事的行为
1、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的行为;
2、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3、罚款或没收财物的行为;
4、扣押他人证件或者财物的行为;
5、辱骂、殴打他人或者教唆殴打他人行为;
6、私自为他人提供保安服务的行为;
7、处理民事纠纷、经济纠纷或者劳动争议的行为;
8、其它违反厂纪厂规的活动。